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解决足球薪资纠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马邦杰、、肖)新年伊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开始实施,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这些规定和体育仲裁机构将如何促进国内愈演愈烈的足球薪资纠纷的解决?这是记者近日查阅一些相关档案时与相关专家讨论的问题。

在手头的案卷中,前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石有一个曲折而无奈的讨薪过程,具有典型意义。像一面棱镜,折射出中国足球薪酬纠纷在司法层面的曲折历程,以及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误会终于澄清了。

史和辽足之间的争端是显而易见的。他在2018年4月19日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如果在2019年2月28日前离开辽足,后者将向他一次性支付600万元签约费。2019年2月3日转会长春亚泰俱乐部,但辽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600万元。

这个合同纠纷的内容一目了然,容易判断。后来的法院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石在司法过程中经历了很多困难。经过三次审判,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最终得出结论。

史在司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名为“管辖权”的障碍。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或权限。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的调解和仲裁,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中国足协相关章程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

记者发现,类似涉及管辖权的判决出现在多起足球薪酬纠纷的法院判决书中。有的判决书还补充说: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

这让很多球员陷入了抱怨薪水的窘境。比如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的一些球员,2018年底就开始讨薪。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不服后,向大连市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即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不受理球员与大连超越之间的纠纷”,法院仍然认为“纠纷应当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

原沈阳靳东俱乐部球员李根的讨薪经历更为曲折。2013年8月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随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样被驳回。此后,李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上诉、再审等一系列环节,耗时5年。最终,法院驳回了的诉讼请求,理由与石一审被驳回的理由相同,与大连法院拒绝受理大连超达公司的工资上诉的理由相同。

“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被体育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石的这句话道出了他们作为打工仔的无奈。

业内专家认为,部分法院坚持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这些球员的工资纠纷,是因为修改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已经缺位,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却被冠以“仲裁”之名,中国足协相关规定和上述球员工作合同模板也规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这种“仲裁”很容易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造成概念上的误解。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中国足协内部设立的调解纠纷的机构。既不是我国相关民商法规定的商事仲裁机构,也不是修订前《体育法》定义的体育仲裁机构。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原《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所界定的主体。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内部纠纷调解机构,其做出的任何决定只在足球系统内有效,业外裁决的执行没有保障。如果俱乐部不再是中国足协的注册会员,中国足协就不再有管理权,也无法按照规定进行“仲裁”。这就是中国足协拒绝受理石、大连超越球员、李根工资纠纷的原因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体育组织没有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或者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未能及时处理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中国足协等体育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行业强制力有保障等优点,可视为体育纠纷处理链条中的第一环,属于审前程序。

业内专家表示,过去与此相关的概念误区,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颁布后得到澄清。此前,一些足球薪资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并不受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将有可能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足球薪酬纠纷。

专家说,有一点是肯定的:球员没有办法抱怨薪水,以后也不会再发生。

这个界限需要澄清。

石一审败诉后,在向二审法院上诉时,试图绕开“体育仲裁”这一环节。史在起诉状中称,其与辽足俱乐部关于签约费的纠纷“不属于体育法上的竞技活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了转会费支付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业内专家表示,很多球员主张,其与俱乐部的纠纷应界定为“劳动争议”等非体育纠纷,由法院受理,避开修改前《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避免陷入大连超越球员、李根等人无追索权的窘境。

记者查阅相关卷宗时发现,我国有的法院将足球工资纠纷定义为劳动争议,有的法院则定义为“体育活动中的纠纷”。比如2021年,上海某法院对一起足球工资纠纷进行了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一争议焦点不属于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范畴...双方的争议应适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

2020年,另一家上海法院将类似纠纷界定为“体育活动中的纠纷”,并由此判决:“此类纠纷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结果为终局。”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其他纠纷”可以申请体育仲裁;后来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争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的范围。”

中国的足球工资纠纷是“劳资纠纷”还是“体育活动中的纠纷”?显然,这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有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可能会出现一段时间内法院、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体育仲裁都处理涉及体育产业纠纷的情况,也可能出现部分案件仍不知道受理哪一方的情况。这就需要一些案件的司法实践明确法院与上述仲裁机构的管辖边界。

中国体育仲裁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法院其实已经开辟了一条受理足球薪资纠纷的途径。转折点发生在2020年5月。当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足球训练合同纠纷后,向中国足协发送了一份长达7页的司法建议书。其中,建议中国足协删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实行终审制。”法院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或《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因此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效力。

据此,球员与俱乐部合同中“任何争议将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不能排除法院对此类争议的管辖权。

更多的法院也将此付诸实践。2021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足球工资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属于行业内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不属于仲裁法范围内的仲裁机构。因此,选择行业协会处理合同中的纠纷并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2022年6月,上海法院对一起涉外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上诉案进行了裁决。此前,国际足联身份委员会已就此做出决定,但由于被上诉人已脱离职业足球行业,无法通过内部自治机制执行,起诉法院成为上诉人唯一的救济方式。上海法院经认真审查,认为涉案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责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同年年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称:“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管辖...案件确认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业内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法院在受理足球薪酬纠纷时,仍需理顺一些事项。比如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计算标准,还是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行业标准?两者差距很大。对于足球工资纠纷的裁判,需要一些专业知识,而法院的相关人才较少。还有时效的问题,这是之前一些法院拒绝受理足球工资纠纷的一个原因。对此,有法院在裁定书中有表述:“与劳动仲裁正在审理的案件相比,一审、二审的人民法院,仲裁裁决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在相对较短的时限内即可得到审理结果。基于职业球员的运动生涯较短,以及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纠纷不应由法院管辖。”

相比之下,体育仲裁机构在受理足球纠纷方面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的优势。那么,中国足协以后会在章程中规定工资纠纷的管辖权归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吗?相关规定如何与新修订的《体育法》第92条“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相协调?需要进一步观察。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的仲裁是基于双方的意愿。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需要相应变更,以确定足球薪酬纠纷的管辖权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这是厘清争议受理部门边界的重要前提。

很难还清欠款。

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法院对一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足球工资纠纷有管辖权。根据这一点,专家认为,那些没有投诉的人,如大连过度吸烟者和李根,可以再次上诉到法院。

与这些球员相比,是幸运的。他的欠薪官司在二审中迎来了转机。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不予受理该纠纷,“一审法院以本案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应由实体审理为由,驳回石的诉讼,是不适当的。”

随后,该案被退回一审法院审理。由于辽宁足球俱乐部违约的事实无可辩驳,法院在排除了“管辖权”的障碍后,对该纠纷作出了判决:“被告辽足俱乐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石600万元签约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石的诉讼请求。”

但打赢官司不代表讨薪成功。一份落款为2021年9月16日的《石与辽宁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先予执行裁定书》显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石仍无望拿到工资。

裁定书称:“我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以终止。这句话翻译成通俗的语言就是:辽足俱乐部账上没钱,所以无法赔偿施的债务。

即使赢了官司,也还是拿不到拖欠的工资。这让很多领薪玩家感到很无奈。很多不付费的俱乐部已经破产解散,球员仍然没有办法付费。比如大连超越和沈阳靳东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大连超越那些球员和李根讨回工资的可能性很小。

一名前辽足球员为追讨欠薪,将此前与辽足俱乐部有关联的辽宁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一份生效的法院判决已经认定宏运集团有限公司是辽足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辽足的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经调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虽然辽足和鸿运集团有相同的法定代表人和部分员工,但两家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财务往来不存在高度混淆...故本院不支持原告主张鸿运集团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主张。”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察觉到,有些球员在俱乐部破产解散后,是无法向俱乐部母公司索要薪水的。

本案判决书中一个发人深省的论点:“目前中国足球的现状是,需要社会不断输血才能生存,而中国足球本身几乎没有造血能力。这也是我国足球(协会)超(联赛)俱乐部和一流(联赛)俱乐部的一个现状。我们可以横向来看,包括曾经辉煌的苏宁足球俱乐部和恒大足球俱乐部,都需要赞助商的大量输血来保证球队的生存和表现。

这从一个角度揭示了中国足球的深层次问题,而欠薪就是这些深层次问题引发的症状。

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后,我国足球薪酬纠纷的审判渠道已经疏通,但要根除这一顽疾,还需要从根本上深刻治理我国足球。(参与记者:、、林德仁、马、李佳、陆)

本文标签:中超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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